卷十八文元年尽四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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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公o陆曰:“文公,名兴,僖公子,母声姜。《谥法》:慈惠民曰文。忠信接礼曰文。”[疏]正义曰:《鲁世家》文公,名兴,僖公之子,夫人声姜所生。以襄王二十六年即位。《谥法》:慈惠民曰文。是岁,岁在降娄。

【经】元年,,王正月,公即位。(无传。先君未葬,而公即位,不可旷年无君。)[疏]注“先君”至“无君”o正义曰:诸侯之礼,既葬成君。先君虽则未葬,既逾年矣,而君即位者,不可旷年无君故也。即位必于岁首,若岁首不行此礼,馀月不得行之,便是旷年无君,故虽则未葬,亦即行之。《释例》曰:“遭丧继立者,每新年正月必改元正位,百官以序,故国史书‘即位’于策以表之。文公、成公先君之丧未葬,而书‘即位’,因三正之始,明继嗣之正,表朝仪以同百姓之心。此乃国君明分制之大礼,譬周康王麻冕黼裳以行事,事毕然后反丧服也。虽逾年行即位之礼,名通于国内,必须既葬卒哭乃免丧,古之制也。”且引《顾命》康王之事以譬此者,彼是既殡,此是逾年,虽时不同,取其暂服吉服,事相似耳。《康王之诰》云:“王义嗣德,答拜。”彼始殡讫,即呼为王,知诸侯既殡,臣子亦呼为公,既尸其位,名号即成。但先君未葬,事犹听于冢宰,未得即成为君。八年八月,天王崩。九年伯来求金,传曰“不书王命,未葬也”是逾年未葬,不得命臣出使,必待卒哭,乃免丧也。

二月,癸亥,有食之。无传。癸亥,月一,不书朔,官失之。

天王使叔服来会葬。叔,氏;服,字。诸侯丧,天子使大夫会葬,礼也。

[疏]注“叔氏”至“礼也”正义曰:四年“风氏薨”五年“王使荣叔归含且赗,召昭公来会葬”传曰“礼也”夫人之丧,会葬为礼,知诸侯之丧,天子使大夫会葬为得也。苏氏云:“外卿来会葬不书,此书者,尊王使,故特书之。”传称“内史叔服”内史于《周礼》为中大夫。大子大夫例书字,知叔,氏;服,字也。

夏,四月,丁巳,葬我君僖公。七月而葬,缓。

天王使伯来锡公命。国,伯爵,诸侯为王卿士者。诸侯即位,天子赐以命圭合瑞为信。僖十一年“王赐晋侯命”亦其比也。o锡,呈历反。比,必利反,例也,又如字。

[疏]注“国”至“比也”o正义曰:僖二十四年传有“原伯、伯”杜云“原、,皆采邑”此与彼计是一人,而注不同者,此当是文王之子封为畿外之国。于时诸侯无复有,或是世事王朝,本封绝灭。从此以后,常称伯,国名尚存,仍为伯爵,必受得采邑,为畿内诸侯,故注彼云“采邑”此云“国”也。封爵既存,故云“诸侯为王卿士者”《周礼·大宗伯》:“以玉作六瑞,以等邦国。王执镇圭,公执桓圭,侯执信圭,伯执躬圭,子执穀璧,男执蒲璧。”《冬官·玉人》桓圭以下皆谓之命圭,是用之以命诸侯也。诸侯即位,天子赐之以命圭。鲁是侯爵,当赐之以信圭也。《玉人》又云:“天子执冒,四寸,以朝诸侯。”其冒刻其下,与圭头相合。诸侯执圭以朝天子,天子执冒以冒之,观其相当以否,所以合瑞为信也。僖十一年“晋惠公新立,王赐之命”此亦新立,是其比也。传称晋侯“受玉惰”于此知赐命必有玉也。《公羊传》曰:“锡者何?赐也。命者何?加我服也。”《唐风·无衣》之篇晋人为其君“请命于天子之使”以无衣为辞,则赐命亦有服。杜不言服者,主于玉而略之耳。

晋侯伐卫。晋襄公先告诸侯而伐卫。虽大夫亲伐,而称“晋侯”从告辞也。叔孙得臣如京师。得臣,叔牙之孙。

卫人伐晋。卫孔达为政,不共盟主,兴兵邻国,受讨丧邑,故贬称“人”o丧,息亮反。

秋,公孙敖会晋侯于戚。戚,卫邑,在顿丘卫县西。

“礼,卿不会公侯”而《秋》鲁大夫皆不贬者,体例已举,故据用鲁史成文而已。内称公,卒称薨,皆用鲁史。

[疏]注“戚卫”至“鲁史”o正义曰:僖二十九年翟泉之盟,诸侯之卿为会鲁侯,故贬称“人”则鲁卿会他诸侯亦合贬,而《秋》鲁大夫皆不贬者,贬他国之卿已成体例,体例已举,于鲁不须加贬,理足可明,故据用鲁史成文,不复改易也。他国君书“卒”及爵,内常称“公”称“薨”亦体例已举,皆用鲁史也。

冬,十月,丁未,楚世子商臣弑其君頵。商臣,穆王也。弑君例在宣四年。o頵,忧伦反,又丘伦反。

公孙敖如齐。传例曰:“始聘焉,礼也”【传】元年,,王使内史叔服来会葬。公孙敖闻其能相人也,(公孙敖,鲁大夫庆父之子。o相,息亮反。)见其二子焉。叔服曰:“穀也食子,难也收子。”(穀,文伯。难,惠叔。食子,奉祭祀供养者也。收子、葬子身也。o见,贤遍反,下注“孤见”同。食音嗣,注同。难,乃旦反,又如字。供,俱用反。养,馀亮反。)穀也丰下,必有后于鲁国。”(丰下,盖面方。为八年公孙敖奔莒传。)于是闰三月,非礼也。于历法闰当在僖公末年,误于今年三月置闰,盖时达历者所讥。先王之正时也,履端于始,举正于中,归馀于终。步历之始以为术之端首。期之三百六十有六月之行又有迟速,而必分为十二月,举中气以正。月有馀,则归之于终,积而为闰,故言“归馀于终”o期,居其反。履端于始,序则不愆;四时无愆过。o愆,起虔反。举正于中,民则不惑;斗建不失其次,寒暑不失其常,故无疑惑。归馀于终,事则不悖。四时得所,则事无悖。o悖,必内反。

[疏]“于是”至“不悖”o正义曰:于是年鲁历置闰。

“闰三月,非礼也”言于礼置闰不当在此月也。因论置闰之法,先王之正时也。

“履端于始”履,步也。谓推步历之初始以为术历之端首。举月之正半在于中气,归其馀分置于终末,言于终末乃置闰也。更复申之。

“履端于始,序则不愆”谓四时之序不愆过也。

“举正于中”民视瞻则,不疑惑也。

“归馀于终”于时事则不悖也。此年不合置闰,而置闰则不是归馀于终,故为非礼也。

o注“于历”至“所讥”o正义曰:古今历法推闰月之术,皆以闰馀减章岁,馀以岁中乘之,章闰而一,所得为积月,命起天正,筭外,闰所在也。其有进退,以中气定之。无中气,则闰月也。古历十九年为一章。章有七闰:入章三年闰九月;六年闰六月;九年闰三月;十一年闰十一月;十四年闰八月;十七年闰四月;十九年闰十二月。此据元首初章,若于后渐积馀分,大率三十二月则置闰,不必恒同初章闰月。僖五年“正月辛亥朔,南至”治历者皆以彼为章首之岁。《汉书·律历志》云:“文公元年距僖五年辛亥二十九岁。是岁闰馀十三,闰当在十一月后,而在三月,故传曰‘非礼也’。”《志》之所言,闰当在此年十一月后,今三月巳即置闰,是嫌闰月大近前也。杜以为僖三十年闰九月,文二年闰正月,故言于历法闰当在僖公末年,误于今年置闰,嫌置闰大近后也。杜为《长历》,置闰疏数无复定准。凡为历者,闰前之月中气在晦,闰后之月中气在朔。僖五年正月朔旦冬至,则四年当闰十二月也。杜《长历》僖元年闰十一月,五年闰十二月。与常历不同者,杜以襄二十七年再失闰,司历过。昭二十年“二月,己丑,南至”哀十二年“十二月螽”云火犹西,司历过。则秋之世,历法错失,所置闰月,或先或后,不与常同。杜唯勘经传上下月以为《长历》,若月同者,则数年不置闰月。若月不同、须置闰乃同者,则未三十二月频置闰,所以异于常历,故《释例》云有频月而食者,有旷年不食者,理不得一一如筭,以守恒数,故历无有不失也。始失于毫,尚未可觉,积而成多,以失弦望朔晦,则不得不改宪以顺之。《书》所谓“钦若昊天历象,月星辰”《易》所谓“治历明时”言当顺天以求合,非苟合以验天者也,故当脩经传月,以考晦朔,以推时验。下又云“据经传微旨,考辰晦朔,以相发明,为经传《长历》,未必得天,盖秋当时之历也”是杜自言不与常历同。

o注“步历”至“于终”o正义曰:月转运于天,犹如人之行步,故推历谓之步历。步历之始以为术之端首,谓历之上元必以月全数为始,于前更无馀分,以此为术之端首,故言“履端于始”也。期之三百六十有六,谓从冬至至冬至必此数,乃周天也。月之行有鷃有速,行迟,月行速。凡二十九过半,月行及,谓之一月。过半者,谓一于历法分为九百四十分,月行及,必四百九十九分,是过半二十九分。今一岁气周有三百六十五四分之一,其十二月一周唯三百五十四,是少十一四分之一,未得气周。细而言之,一岁止少弱十一,所以然者,一月有馀分二十九,一年十二月有馀分三百四十八。是一岁既得三百五十四,又得馀分三百四十八。其四分之一,一为九百四十分,则四分之一为二百三十五分。今于馀分二百四十八内取二百三十五,以当卻四分之一,馀分仍有一百一十三。其整唯有十一,又以馀分一百一十三减其一九百四十分,唯有八百二十七分。是一年有馀十八百二十七分,少一百一十三分,不成十一也。刘炫云:“则一岁为十二月,犹有十一有馀未得周也。分一周之为十二月,则每月常三十,馀计月及为一月,则每月唯二十九,馀前朔后朔相去二十九,馀前气后气相去三十,馀每月参差气渐不正,但观中气所在,以为此月之正,取中气以正月,故言‘举正于中’也。月朔之与月节,每月剩一有馀,所有馀归之于终,积成一月,则置之为闰,故言‘归馀于终’。”o注“斗建”至“疑惑”o正义曰:闰后之月中气在朔,则斗柄月初已指所建之辰;闰前之月中气在晦,则斗柄月末方指所建之辰,故举月之正在于中气,则斗柄常不失其所指之次。如是乃得寒暑不失其常。

夏,四月,丁巳,葬僖公。传皆不虚载经文,而此经孤见,知僖公末年传宜在此下。

王使伯卫来锡公命,卫,伯字。o一本作“伯卫来锡公命”一本作“天王使”[疏]注“卫,伯字”o正义曰:知是字者,以天子公卿例书爵,不言名,大夫称字,故伯虽卿,或称字。案僖九年“公会宰周公”云云,杜云“三公不字”明卿或书字。

叔孙得臣如周拜。谢赐命。

晋文公之季年,诸侯朝晋。卫成公不朝,使孔达侵郑,伐绵、訾及匡。孔达,卫大夫。匡,在颍川新汲县东北。o訾,子斯反。汲,居及反。晋襄公既祥,诸侯虽谅闇,亦因祥祭为位而哭。o谅音良,又音亮。

[疏]“晋襄公既祥”o正义曰:《礼》“期而小祥”晋文公以僖三十二年十二月卒,则三十三年十二月为小祥。此云“既祥”谓小祥也。

使告于诸侯而伐卫,及南。今河内地。先且居曰:“效尤,祸也。尤,卫不朝故伐。今不朝王,是效卫致祸。时王在温,故劝之。o且,子馀反。请君朝王,臣从师。”晋侯朝王于温,先且居、胥臣伐卫。五月,辛酉,朔,晋师围戚。六月,戊戌,取之,获孙昭子。昭子,卫大夫,食戚邑。卫人使告于陈。陈共公曰:“更伐之,我辞之。”见伐求和,不竞大甚,故使报伐,示已力足以距晋。o共音恭。更,古孟反,又音庾。大音泰,又如字。卫孔达帅师伐晋,君子以为古。古者越国而谋。合古之道,而失今事霸主之礼,故国失其邑,身见执辱。

[疏]注“合古”至“执辱”o正义曰:《释例》云:“卫孔达为政,不共盟主,兴兵于邻国,受讨丧邑,窘而告陈。虽从陈之谋,仅得自定以谋而济,故君子但言合古,而不释其尤也。”刘炫云:“秋之时,天子微弱,霸主秉德刑以长诸侯,诸侯从时命以事霸主,大字小,小事大,所以相保持也。晋之与卫小大不同,而于受屈,望以彊获免,明王在上,理在可然,度时之宜,则非善计。君子以为合古之道,失当今之宜,亦不言其谋全非礼也。”秋,晋侯疆戚田,故公孙敖会之。晋取卫田,正其疆界。o疆,居良反,注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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