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十八文元年盡四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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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公o陸曰:“文公,名興,僖公子,母聲姜。《諡法》:慈惠愛民曰文。忠信接禮曰文。”[疏]正義曰:《魯世家》文公,名興,僖公之子,夫人聲姜所生。以襄王二十六年即位。《諡法》:慈惠愛民曰文。是歲,歲在降婁。
【經】元年,,王正月,公即位。(無傳。先君未葬,而公即位,不可曠年無君。)[疏]注“先君”至“無君”o正義曰:諸侯之禮,既葬成君。先君雖則未葬,既逾年矣,而君即位者,不可曠年無君故也。即位必於歲首,若歲首不行此禮,餘月不得行之,便是曠年無君,故雖則未葬,亦即行之。《釋例》曰:“遭喪繼立者,每新年正月必改元正位,百官以序,故國史書‘即位’於策以表之。文公、成公先君之喪未葬,而書‘即位’,因三正之始,明繼嗣之正,表朝儀以同百姓之心。此乃國君明分制之大禮,譬周康王麻冕黼裳以行事,事畢然後反喪服也。雖逾年行即位之禮,名通於國內,必須既葬卒哭乃免喪,古之制也。”且引《顧命》康王之事以譬此者,彼是既殯,此是逾年,雖時不同,取其暫服吉服,事相似耳。《康王之誥》雲:“王義嗣德,答拜。”彼始殯訖,即呼為王,知諸侯既殯,臣子亦呼為公,既屍其位,名號即成。但先君未葬,事猶聽於冢宰,未得即成為君。八年八月,天王崩。九年
,
伯來求金,傳曰“不書王命,未葬也”是逾年未葬,不得命臣出使,必待卒哭,乃免喪也。
二月,癸亥,有食之。無傳。癸亥,月一
,不書朔,官失之。
天王使叔服來會葬。叔,氏;服,字。諸侯喪,天子使大夫會葬,禮也。
[疏]注“叔氏”至“禮也”正義曰:四年“風氏薨”五年“王使榮叔歸含且賵,召昭公來會葬”傳曰“禮也”夫人之喪,會葬為禮,知諸侯之喪,天子使大夫會葬為得也。蘇氏雲:“外卿來會葬不書,此書者,尊王使,故特書之。”傳稱“內史叔服”內史於《周禮》為中大夫。大子大夫例書字,知叔,氏;服,字也。
夏,四月,丁巳,葬我君僖公。七月而葬,緩。
天王使伯來錫公命。
國,伯爵,諸侯為王卿士者。諸侯即位,天子賜以命圭合瑞為信。僖十一年“王賜晉侯命”亦其比也。o錫,呈歷反。比,必利反,例也,又如字。
[疏]注“國”至“比也”o正義曰:僖二十四年傳有“原伯、
伯”杜雲“原、
,皆采邑”此
與彼計是一人,而注不同者,此
當是文王之子封為畿外之國。於時諸侯無復有
,或是世事王朝,本封絕滅。從此以後,常稱
伯,國名尚存,仍為伯爵,必受得采邑,為畿內諸侯,故注彼雲“采邑”此雲“國”也。封爵既存,故云“諸侯為王卿士者”《周禮·大宗伯》:“以玉作六瑞,以等邦國。王執鎮圭,公執桓圭,侯執信圭,伯執躬圭,子執穀璧,男執蒲璧。”《冬官·玉人》桓圭以下皆謂之命圭,是用之以命諸侯也。諸侯即位,天子賜之以命圭。魯是侯爵,當賜之以信圭也。《玉人》又云:“天子執冒,四寸,以朝諸侯。”其冒
刻其下,與圭頭相合。諸侯執圭以朝天子,天子執冒以冒之,觀其相當以否,所以合瑞為信也。僖十一年“晉惠公新立,王賜之命”此亦新立,是其比也。傳稱晉侯“受玉惰”於此知賜命必有玉也。《公羊傳》曰:“錫者何?賜也。命者何?加我服也。”《唐風·無衣》之篇晉人為其君“請命於天子之使”以無衣為辭,則賜命亦有服。杜不言服者,主於玉而略之耳。
晉侯伐衞。晉襄公先告諸侯而伐衞。雖大夫親伐,而稱“晉侯”從告辭也。叔孫得臣如京師。得臣,叔牙之孫。
衞人伐晉。衞孔達為政,不共盟主,興兵鄰國,受討喪邑,故貶稱“人”o喪,息亮反。
秋,公孫敖會晉侯於戚。戚,衞邑,在頓丘衞縣西。
“禮,卿不會公侯”而《秋》魯大夫皆不貶者,體例已舉,故據用魯史成文而已。內稱公,卒稱薨,皆用魯史。
[疏]注“戚衞”至“魯史”o正義曰:僖二十九年翟泉之盟,諸侯之卿為會魯侯,故貶稱“人”則魯卿會他諸侯亦合貶,而《秋》魯大夫皆不貶者,貶他國之卿已成體例,體例已舉,於魯不須加貶,理足可明,故據用魯史成文,不復改易也。他國君書“卒”及爵,內常稱“公”稱“薨”亦體例已舉,皆用魯史也。
冬,十月,丁未,楚世子商臣弒其君頵。商臣,穆王也。弒君例在宣四年。o頵,憂倫反,又丘倫反。
公孫敖如齊。傳例曰:“始聘焉,禮也”【傳】元年,,王使內史叔服來會葬。公孫敖聞其能相人也,(公孫敖,魯大夫慶父之子。o相,息亮反。)見其二子焉。叔服曰:“穀也食子,難也收子。”(穀,文伯。難,惠叔。食子,奉祭祀供養者也。收子、葬子身也。o見,賢遍反,下注“孤見”同。食音嗣,注同。難,乃旦反,又如字。供,俱用反。養,餘亮反。)穀也豐下,必有後於魯國。”(豐下,蓋面方。為八年公孫敖奔莒傳。)於是閏三月,非禮也。於曆法閏當在僖公末年,誤於今年三月置閏,蓋時達歷者所譏。先王之正時也,履端於始,舉正於中,歸餘於終。步歷之始以為術之端首。期之
三百六十有六
,
月之行又有遲速,而必分為十二月,舉中氣以正。月有餘
,則歸之於終,積而為閏,故言“歸餘於終”o期,居其反。履端於始,序則不愆;四時無愆過。o愆,起虔反。舉正於中,民則不惑;鬥建不失其次,寒暑不失其常,故無疑惑。歸餘於終,事則不悖。四時得所,則事無悖亂。o悖,必內反。
[疏]“於是”至“不悖”o正義曰:於是年魯歷置閏。
“閏三月,非禮也”言於禮置閏不當在此月也。因論置閏之法,先王之正時也。
“履端於始”履,步也。謂推步歷之初始以為術歷之端首。舉月之正半在於中氣,歸其餘分置於終末,言於終末乃置閏也。更復申之。
“履端於始,序則不愆”謂四時之序不愆過也。
“舉正於中”民視瞻則,不疑惑也。
“歸餘於終”於時事則不悖亂也。此年不合置閏,而置閏則不是歸餘於終,故為非禮也。
o注“於歷”至“所譏”o正義曰:古今曆法推閏月之術,皆以閏餘減章歲,餘以歲中乘之,章閏而一,所得為積月,命起天正,筭外,閏所在也。其有進退,以中氣定之。無中氣,則閏月也。古歷十九年為一章。章有七閏:入章三年閏九月;六年閏六月;九年閏三月;十一年閏十一月;十四年閏八月;十七年閏四月;十九年閏十二月。此據元首初章,若於後漸積餘分,大率三十二月則置閏,不必恆同初章閏月。僖五年“正月辛亥朔,南至”治歷者皆以彼為章首之歲。《漢書·律曆志》雲:“文公元年距僖五年辛亥二十九歲。是歲閏餘十三,閏當在十一月後,而在三月,故傳曰‘非禮也’。”《志》之所言,閏當在此年十一月後,今三月巳即置閏,是嫌閏月大近前也。杜以為僖三十年閏九月,文二年閏正月,故言於曆法閏當在僖公末年,誤於今年置閏,嫌置閏大近後也。杜為《長曆》,置閏疏數無復定準。凡為歷者,閏前之月中氣在晦,閏後之月中氣在朔。僖五年正月朔旦冬至,則四年當閏十二月也。杜《長曆》僖元年閏十一月,五年閏十二月。與常歷不同者,杜以襄二十七年再失閏,司歷過。昭二十年“二月,己丑,
南至”哀十二年“十二月螽”雲火猶西
,司歷過。則
秋之世,曆法錯失,所置閏月,或先或後,不與常同。杜唯勘經傳上下
月以為《長曆》,若
月同者,則數年不置閏月。若
月不同、須置閏乃同者,則未滿三十二月頻置閏,所以異於常歷,故《釋例》雲
秋
有頻月而食者,有曠年不食者,理不得一一如筭,以守恆數,故歷無有不失也。始失於毫
,尚未可覺,積而成多,以失弦望朔晦,則不得不改憲以順之。《書》所謂“欽若昊天曆象,
月星辰”《易》所謂“治歷明時”言當順天以求合,非苟合以驗天者也,故當脩經傳
月,以考晦朔,以推時驗。下又云“據經傳微旨,考
辰晦朔,以相發明,為經傳《長曆》,未必得天,蓋
秋當時之歷也”是杜自言不與常歷同。
o注“步歷”至“於終”o正義曰:月轉運於天,猶如人之行步,故推歷謂之步歷。步歷之始以為術之端首,謂歷之上元必以
月全數為始,於前更無餘分,以此
為術之端首,故言“履端於始”也。期之
三百六十有六
,謂從冬至至冬至必滿此數,乃周天也。
月之行有鷃有速,
行遲,月行速。凡二十九
過半,月行及
,謂之一月。過半者,謂一
於曆法分為九百四十分,月行及
,必四百九十九分,是過半二十九分。今一歲氣周有三百六十五
四分
之一,其十二月一週唯三百五十四
,是少十一
四分
之一,未得氣周。細而言之,一歲止少弱十一
,所以然者,一月有餘分二十九,一年十二月有餘分三百四十八。是一歲既得三百五十四
,又得餘分三百四十八。其四分
之一,一
為九百四十分,則四分
之一為二百三十五分。今於餘分二百四十八內取二百三十五,以當卻四分
之一,餘分仍有一百一十三。其整
唯有十一
,又以餘分一百一十三減其一
九百四十分,唯有八百二十七分。是一年有餘十
八百二十七分,少一百一十三分,不成十一
也。劉炫雲:“則一歲為十二月,猶有十一
有餘未得周也。分一週之
為十二月,則每月常三十
,餘計月及
為一月,則每月唯二十九
,餘前朔後朔相去二十九
,餘前氣後氣相去三十
,餘每月參差氣漸不正,但觀中氣所在,以為此月之正,取中氣以正月,故言‘舉正於中’也。月朔之與月節,每月剩一
有餘,所有餘
歸之於終,積成一月,則置之為閏,故言‘歸餘於終’。”o注“鬥建”至“疑惑”o正義曰:閏後之月中氣在朔,則斗柄月初已指所建之辰;閏前之月中氣在晦,則斗柄月末方指所建之辰,故舉月之正在於中氣,則斗柄常不失其所指之次。如是乃得寒暑不失其常。
夏,四月,丁巳,葬僖公。傳皆不虛載經文,而此經孤見,知僖公末年傳宜在此下。
王使伯衞來錫公命,衞,
伯字。o一本作“
伯衞來錫公命”一本作“天王使”[疏]注“衞,
伯字”o正義曰:知是字者,以天子公卿例書爵,不言名,大夫稱字,故
伯雖卿,或稱字。案僖九年“公會宰周公”云云,杜雲“三公不字”明卿或書字。
叔孫得臣如周拜。謝賜命。
晉文公之季年,諸侯朝晉。衞成公不朝,使孔達侵鄭,伐綿、訾及匡。孔達,衞大夫。匡,在潁川新汲縣東北。o訾,子斯反。汲,居及反。晉襄公既祥,諸侯雖諒闇,亦因祥祭為位而哭。o諒音良,又音亮。
[疏]“晉襄公既祥”o正義曰:《禮》“期而小祥”晉文公以僖三十二年十二月卒,則三十三年十二月為小祥。此雲“既祥”謂小祥也。
使告於諸侯而伐衞,及南陽。今河內地。先且居曰:“效尤,禍也。尤,衞不朝故伐。今不朝王,是效衞致禍。時王在温,故勸之。o且,子餘反。請君朝王,臣從師。”晉侯朝王於温,先且居、胥臣伐衞。五月,辛酉,朔,晉師圍戚。六月,戊戌,取之,獲孫昭子。昭子,衞大夫,食戚邑。衞人使告於陳。陳共公曰:“更伐之,我辭之。”見伐求和,不競大甚,故使報伐,示已力足以距晉。o共音恭。更,古孟反,又音庾。大音泰,又如字。衞孔達帥師伐晉,君子以為古。古者越國而謀。合古之道,而失今事霸主之禮,故國失其邑,身見執辱。
[疏]注“合古”至“執辱”o正義曰:《釋例》雲:“衞孔達為政,不共盟主,興兵於鄰國,受討喪邑,窘而告陳。雖從陳之謀,僅得自定以謀而濟,故君子但言合古,而不釋其尤也。”劉炫雲:“秋之時,天子微弱,霸主秉德刑以長諸侯,諸侯從時命以事霸主,大字小,小事大,所以相保持也。晉之與衞小大不同,而恥於受屈,望以彊獲免,明王在上,理在可然,度時之宜,則非善計。君子以為合古之道,失當今之宜,亦不言其謀全非禮也。”秋,晉侯疆戚田,故公孫敖會之。晉取衞田,正其疆界。o疆,居良反,注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