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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◎歷下o步月離第五轉終分:一十四萬四千一百一十,秒六千六十六。
轉終:二十七
,餘二千九百,秒六千六十六。
轉中:一十三
,餘四千六十五,秒三千三十三。
朔差:一,餘五千一百四,秒三千九百三十四。
象策:七,餘二千一分,二十二秒半。
秒母:一萬。
上弦:九十一度,三十一分,四十二秒。
望:一百八十二度,六十二分,八十四秒。
下弦:二百七十三度,九十四分,二十六秒。
月平行度:十三度,三十六分,八十七秒半。
分、秒母:一百。
七:初數,四千六百四十八。末數,五百八十二。
十四:初數,四千六十五。末數,一千一百六十五。
二十一:初數,三千四百八十三。末數,一千七百四十七。
二十八:初數,二千九百一。末數,二千三百二十九。
求經朔弦望入轉置天正朔積分,以轉終分及秒去之,不盡,如法而一,為
,不滿為餘秒,即天正十一月經朔入轉
及餘秒。以象策累加之,去命如前,即得弦、望經
加時入轉
及餘秒。徑求次朔入轉。(以朔差加之。)轉定分及積度朓棵率(表略)求朔弦望入轉朓棵定數置入轉小余,以其
算外,損益率乘之,如
法而一,所得,以損益積為定數。其四七
下餘,如初數以下,初率乘之,初數而一,以損益朓棵積為定數。如初數以上,初數減之,餘乘末率,末數而一,便為朓棵定數。
求朔弦望定置經朔、弦、望小余,朓減朒加入氣入轉朓棵定數,滿與不足,進退大餘,命甲子算外,各得定朔、弦、望
辰及餘。定朔前幹名與後幹名同者,其月大;不同者,其月小。月內無中氣者為閏。視定朔小余:秋分後,在
法四分之三以上者,進一
。
分後,定朔
出分與
分
出分相減之餘,三約之,用減四分之三,定朔小余及此數以上者,亦進一
。或有
,虧初在
入前者,不進之。
定弦、望小余在出分以下者,退一
。望或有
,虧初在
出前者,小余雖在
出後,亦退之。如十七
望者,又視定朔小余在四分之三以下之數,(
分後用減定之數。)與定望小余在
出分以上之數相較之;朔少望多者,望不退,而朔猶進之。望少朔多者,朔不進,而望猶退之。(
月之行,有盈有縮,遲疾加減之數,或有四大三小;若隨常理,當察其時早晚,隨所近而進退之,使不過三大二小。)求定朔弦望中積置定朔、弦、望大小余與經朔、弦、望大小余相減之餘,以加減經朔、弦、望入氣
餘,(經朔、弦、望少即加之,多即減之。)即為定朔、弦、望入氣。以加其氣中積,即為定朔、弦、望中積。(其餘以
法退除為分秒。)求定朔弦望加時
度置定朔、弦、望約餘,以所入氣
損益率乘,(盈縮損益。)萬約之,以損益其下盈縮積,乃盈加縮減定朔弦望中積;又以冬至加時
躔黃道宿度加之,依宿次去之,即得定朔、弦、望加時
所在度及分秒。又置定朔、弦、望約餘,副置之。以乘其
盈縮之損益率,萬約之,應益者盈加縮減,應損者盈減縮加其副,滿百為分,分滿百為度,以加其
夜半
度,命之,各得其
加時
躔黃道宿次。(若先於歷註定每
夜半
度,即為妙也。)求定朔弦望加時月度凡合朔加時
月同度,其定朔加時黃道
度,即為定朔加時黃道月度。弦、望各以弦、望度加定弦、望加時黃道
度,依宿次去之,即得定朔、弦、望加時黃道月度及分秒。
求夜半午中入轉置經朔入轉,以經朔小余減之,為經朔夜半入轉。又經朔小余與半法相減之餘,以加減經朔加時入轉,(經朔少,如半法加之;多,如半法減之。)為經朔午中入轉。若定朔大餘有進退者,亦加減轉入,否則因經為定。每月累加一,滿終
及餘秒去命如前,各得每
夜半、午中入轉。(求夜半,因定朔夜半入轉累加之。求午中,因定朔午中入轉累加之。求加時入轉者,如求加時入氣術。)求加時及夜半月度置其
入轉算外轉定分,以定朔、弦、望小余乘之,如
法而一,為加時轉分。(分滿百為度。)減定朔、弦、望加時月度,為夜半月度。以所得轉定分累加之,即得每
夜半月度。(或朔至弦、望,或至後朔,皆可累加之。然近則差少,遠則差多。置所求前後夜半相距月度為行度,計其相距入轉積度,與行度相減,餘以相距
數除為
差,行度多以
差加每
轉定分,行度少以
差減每
轉定分,然後用之可中。或
速求,用此數,
究其故,宜用後術。)求晨昏月度置其
晨分,乘其
算外轉定分,
法而一,為晨轉分。用減定分,餘為昏轉分。又以朔、弦、望定小余、乘轉定分,
法而一,為加時分。以減晨、昏轉分,為前;不足,覆減之,為後。乃前加後減加時月度,即晨昏月所在宿度及分秒。
求朔弦望晨昏定程各以其朔昏定月,減上弦昏定月,餘為朔後昏定程。以上弦昏定月,減望昏定,餘為上弦後昏定程。以望晨定月,減下弦晨定月,餘為望後晨定程。以下弦晨定月,減後朔晨定月,餘為下弦後晨定程。
求每轉定度累計每程相距
下轉積度,與晨昏定程相減,餘以相距
數除之,為
差,(定程多加之,定程少減之。)以加減每
轉定分,為轉定度。因朔、弦、望晨昏月,每
累加之,滿宿次去之,為每
晨昏月度及分秒。(凡注歷:朔
以後注昏月,望後一
注晨月。)古歷有九道月度,其數雖繁,亦難削去,具其術如後。
求平辰置
終
及餘秒,以其月經朔加時入
泛
及餘秒減之,為平
入其月經朔加時後
及餘秒。以加其月經朔大小余,其大餘命甲子算外,即平
辰及餘秒。(求次
者,以
終
及餘秒加之,大餘滿紀法去之,命如前,即次平
辰及餘秒。)求平
入轉朓棵定數置平
小余,加其
夜半入轉餘,以乘其
損益率,
法而一,所得,以損益其下朓朒積,為定數。
求正辰置平
小余,以平
入轉朓棵定數,朓減朒加之,滿與不足,進退
辰,即正
辰及餘秒。與定朔
辰相距,即所在月
。
求經朔加時中積各以其月經朔加入氣及餘,加其氣中積餘,其
命為度,其餘以
法退除為分秒,即其經朔加時中積度及分秒。
求正加時黃道月度置平
入經朔加時後算及餘秒,以
法通
,內餘,進二位,如三萬九千一百二十一分為度,不滿退除為分秒,以加其月經朔加時中積,然後以冬至加時黃道
度加而命之,即其得其月正
加時月離黃道宿度及分秒。如求次
者,以
終度及秒加而命之,即得所求。
求黃道宿積度置正時黃道宿全度,以正
加時月離黃道宿度及分秒減之,餘為距後度及分秒,以黃道宿度累加之,即各得正
後黃道宿積度及分秒。
求黃道宿積度入初末限置黃道宿積度及分秒,滿象度及分秒去之,如在半
象以下,為初限;以上者,以減
象度及分秒,餘為入末限。(入
積度
象度並在
會術中。)求月行九道宿度凡月行所
:冬入陰曆,夏入陽曆,月行青道。(冬至夏至後,青道半
在
分之宿,當黃道東。立冬立夏後,青道半
在立
之宿,當黃道東南。至所衝之宿亦如之。)冬入陽曆,夏入陰曆,月行白道。(冬至夏至後,白道半
在秋分之宿,當黃道西。立冬立夏後,白道半
在立秋之宿,當黃道西北。至所衝之宿亦如之。)
入陽曆,秋入陰曆,月行朱道。(
分秋分後,朱道半
在夏至之宿,當黃道南。立
立秋後,朱道半
在立夏之宿,當黃道西南。至所衝之宿亦如之。)
入陰曆,秋入陽曆,月行黑道。(
分秋分後,黑道半
在冬至之宿當黃道北。立
立秋後,黑道半
在立冬之宿,當黃道東北。至所衝之宿亦如之。)四序離為八節,至陰陽之所
,皆與黃道相會,故月行有九道。各以所入初末限度及分秒,減一百一度,餘以所入初末限度及分乘之,半而退位為分,分滿百為度,命為月道與黃道泛差。凡
以赤道內為陰,外為陽;月以黃道內為陰,外為陽。故月行正
,入夏至後宿度內為同名,入冬至後宿度內為異名。其在同名者,置月行與黃道泛差,九因八約之,為定差,半
後,正
前,以差減;正
後,半
前,以差加。(此加減出入六度,正,如黃赤道相
同名之差,若較之漸異,則隨
所在,遷變不同也。)仍以正
度距秋分度數,乘定差,如象限而一,所得為月道與赤道定差。前加者為減,減者為加。其中異名者,置月行與黃道泛差,七因八約之,為定差。半
後,以差加;正
後,半
前,以差減。(此加減出入六度,異,如黃道赤道相
異名之差,較之漸同,則隨
所遷變不常。)仍以正
度距
分度數,乘定差,如象限而一,所得為月道與赤道定差。前加者為減,減者為加。各加減黃道宿積度,為九道宿積度。以前宿九道積度減之,為其宿九道度及分。(其分就近約為太半少。論
夏秋冬以四時
所在宿度為正。)求正
加時月離九道宿度以正
加時黃道
度及分,減一百一度,餘以正
度及分乘之,半而退位為分,分滿百為度,命為月道與黃道泛差。其在同名者,置月行與黃道泛差。九因八約之,為定差,以加;仍以正
度距秋分度數,乘定差,如象限而一,所得為月道與赤道定差,以減,其在異名者,置月行與黃道泛差,七因八約之,為定差,以減;仍以正
度距
分度數,乘定差,如象限而一,所得為月道與赤道定差,以加。置正
加時黃道月度及分,以二差加減之,即為正
加時月離九道宿度及分。
求定朔望加時月所在度置定朔加時躔黃道宿次,凡合朔加時,月行潛在
下,與太陽同度,是為加時月離宿次。各以弦、望度及分秒,加其所當弦、望加時月躔黃道宿度,滿宿次去之,命如前,各得定朔、弦、望加時月所在黃道宿度及分秒。
求定朔弦望加時九道月度各以朔、弦、望加時月離黃道宿度及分秒,加前宿正後黃道積度,為定朔、弦、望加時正
後黃道積度。如前求九道積度,以前宿九道積度減之,餘為定朔、弦、望加時九道月離宿度及分秒。(其合朔加時,若非正
,則
在黃道,月在九道,所入宿度,雖多少不同,考其兩極,若應繩準。故云:月行潛在
下,與太陽同度,即為加時九道月度。其求晨昏夜半月度,並依前術。)步
會第六
終分:一十四萬二千三百一十九,秒九千三百六十八。
終
:二十七
,餘一千一百九分,秒九千三百六十八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