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四十六昭十三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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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经】十有三年,,叔弓帅师围费。(不书南蒯以费叛,不以告庙。o费音秘。)[疏]注“不书”至“告庙”o正义曰:定八年传云:“
虎入于讙、
关以叛”注云:“叛不书,略家臣。”则此亦为略家臣,故不告庙也。以不告庙,故史不得书。二注互相备。
夏,四月,楚公子比自晋归于楚,弑其君虔于乾谿。比去晋而不送,书归者,依陈、蔡以入,言陈、蔡犹列国也。比归而灵王死,故书弑其君。灵王无道而弑称臣,比非首谋而反书弑,比虽胁立,犹以罪加也。灵王死在五月,又不在乾谿,楚人生失灵王,故本其始祸以赴之。o谿,苦兮反。
[疏]注“比去”至“赴之”o正义曰:传称“依陈蔡人以国”许复其国,而藉其力,故书为归,言是陈蔡纳之。《释例》曰:“韩、魏有耦国之彊,陈、蔡有复国之端,故晋赵鞅、楚公子比皆称归,从诸侯纳之例。言非晋、楚之所能制。”是其义也。计灵王无道于国,其弑不应称臣。又比为观从所诳,迫胁而立,非是弑君首谋,而反书比弑君者,比归而王死,故书比“弑其君”比虽被胁而立,灵王为比而死,虽非比弑,犹以弑君之罪加比。哀六年注云:“楚比劫立,陈乞涕,子家惮老,皆疑于免罪,故《
秋》明而书之,以为弑主”《释例》曰:“若郑之归生,齐之陈乞,楚公子比,虽本无其心,《
秋》之义,亦同大罪,是以君子慎所以立也。”其意以为弑君之恶,恶之大者,虽则本无其心,君实由之而死,若舍而不责,则下无所忌,故书其名,成其罪,所以示来世,励后人,为教之远防也。灵王见弑,实由无道,但
见比罪,故称臣名,非言灵王为有道。犹如宣二年“晋赵盾弑其君夷皋”《释例》曰:“传言‘灵公不君’,又以明于例此弑宜称君也,弑非赵盾,而经不变文者,以示良史之意深,责执政之臣。”彼为章盾之罪称臣名,此亦为章比之罪称臣名,非言灵王不合弑称君也。又传称“五月,王缢于芋尹申亥氏”他年申亥以王柩告,则灵王死在五月,其死又不在乾谿,而经书四月比“弑其君虔于乾谿”者,楚人生失灵王,告时未知死否,但以乾谿之地失王,以为王必死矣。本其始祸,故以四月弑君赴也。刘炫云:比以四月归,既归而王死,故以云云,同。
楚公子弃疾杀公子比。比虽为君,而未列于诸侯,故不称爵。杀不称人,罪弃疾。
[疏]注“比虽”至“弃疾”o正义曰:《释例》曰:“诸侯不受先君之命而篡立,得与诸侯会者,则以成君书之,齐商人、蔡侯般之属是也。若未得接于诸侯,则不称爵,楚公子弃疾杀公子比、蔡人杀陈佗、齐人杀无知、卫人杀州吁、公子瑕之属是也。诸侯篡立,虽以会诸侯为正,此列国之制也。至于国内,策名委质,即君臣之分已定,故诸杀不称君,亦与成君同义也。传曰会于平州,以定公位,又云若有罪,则君列诸会矣。此以会为断也。”卫州吁、齐无知皆弑君自立,其死称人以杀。此比亦弑君而立,不称人以杀,而云“弃疾杀”者,弃疾利比之位而杀之,其意不得为讨贼,不称人,所以罪弃疾也。《释例》云:“比既得国,国人惊,弃疾从而扇之,比惧自杀,皆弃疾之由,故书‘公子弃疾杀公子比’。”是言不称弑其君,又说罪弃疾之意也。
秋,公会刘子、晋侯、齐侯、宋公、卫侯、郑伯、曹伯、莒子、邾子、滕子、薛伯、杞伯、小邾子于平丘。平丘在陈留长垣县西南。o垣音袁。八月,甲戌,同盟于平丘。书同,齐服故。公不与盟。鲁不堪晋求,谗慝弘多,公不与盟,非国恶,故不讳。o与音预,注同。慝,他得反。
[疏]注“鲁不”至“不讳”o正义曰:宣七年“公会晋侯”云云“于黑壤”传曰:“晋侯之立也,公不朝焉,又不使大夫聘。晋人止公于会,盟于黄父,公不与盟,以赂免。故黑壤之盟不书,讳之也。”彼公不与盟,讳而不书,此书之者,彼不相朝聘,公实有罪,讳国之恶,故不书其盟;此时公实无罪,非是国恶,故书而不讳。襄三十一年传曰:“晋公室卑,政在侈家。韩宣子为政,不能图诸侯,鲁不堪晋求,谗慝弘多,是以有平丘之会。”此年传云:“邾人、莒人愬于晋曰:‘鲁朝夕伐我,几亡矣!’”注云:“自昭公即位,邾、鲁同好,又不朝夕伐莒,无故怨诉,晋人信之,所谓‘谗慝弘多’。”是言晋受谗言,公无罪,非国恶,故不讳也。
晋人执季孙意如以归。公至自会。无传。
蔡侯庐归于蔡。o庐音卢,又力居反。陈侯吴归于陈。陈、蔡皆受封于楚,故称爵。诸侯纳之曰归。
[疏]注“陈蔡”至“曰归”o正义曰:《公羊传》曰:“此皆灭国也,其言归何?不与诸侯专封也。”其意言诸侯不得专封,不与楚封陈、蔡,使若陈、蔡之君自有国而归之。然以是故称爵言归,若言各自有爵,非由楚也。杜以传言“平王封陈、蔡”又二君之归,再言“礼也”则兴灭继绝,是为得礼,无有“不与楚封”之事也。二者皆是旧国立君,绍其先祀,袭其封爵。爵是先世之爵,非楚今始立之,故言“陈、蔡皆受封于楚”巳立为侯,故称爵以归国,非入国始为君也。礼,诸侯不生名。二君皆书名者,称爵以其受封于楚,书名以其未成为君。称名称爵,两见之也。
“诸侯纳之曰归”成十八年传例。
冬,十月,葬蔡灵公。蔡复,而后以君礼葬之。
公如晋,至河乃复。晋人辞公。
吴灭州来。州来,楚邑。用大师焉曰灭。
[疏]注“州来”至“曰灭”o正义曰:州来,楚邑。不系楚者,大都以名通者,例皆不系国。
“用大师焉曰灭”襄十三年传例。
【传】十三年,,叔弓围费,弗克,败焉。(为费人所败。不书,讳之。)平子怒,令见费人,执之以为囚俘。冶区夫曰:“非也。(区夫,鲁大夫。o俘,芳夫反。冶音也。区,乌侯反,一音丘于反。)[疏]“非也”o正义曰:非三代服叛之道也。
若见费人,寒者衣之,饥者食之,为之令主,而共其乏困,费来如归,南氏亡矣。民将叛之,谁与居邑?若惮之以威,惧之以怒,民疾而叛,为之聚也。若诸侯皆然,费人无归,不亲南氏,将焉入矣?”平子从之。费人叛南氏。费叛南氏在明年。传善区夫之谋,终言其效。o衣,于既反。食音嗣。共音恭。惮,待旦反。为之聚也,于伪反。焉,于虔反。效,户孝反。
[疏]“民疾”至“聚也”o正义曰:季氏既执费人,人皆憎疾季氏而叛之,为南氏之积聚也。
楚子之为令尹也,杀大司马薳,掩而取其室。在襄三十年。o薳,于委反。掩,于检反。及即位,夺薳居田。居,掩之族。言薳氏所以怨。迁许而质许围。迁许在九年。围,许大夫。o质音致。蔡洧有宠于王,王之灭蔡也,其父死焉,楚灭蔡在十一年。洧仕楚,其父在国,故死。o洧,于轨反。王使与于守而行。使洧守国,王行至乾谿。o与音预。守,手又反。
[疏]“楚子”至“而行”o正义曰:《易》称:“善不积不足以成名,恶不积不足以灭身。小人以小善为无益而弗为,以小恶为无伤而弗去也。故恶积而不可揜,罪大而不可解。”至于灭身也。
申之会,越大夫戮焉。申会在四年。
[疏]“申之”至“戮焉”正义曰:王肃云:越大夫常寿过也。申之会,经书“淮夷”而不书越者,以常寿过有罪,不得列会,故不书越也。戮者,陈其罪恶以徇诸军,言将杀之,终亦不杀,过至今在楚,故怨而作。
王夺斗韦中犨,韦
,令尹子文玄孙。中犨,邑名。o犨,尺州反。又夺成然邑而使为郊尹。成然,韦
子。郊尹,治郊竟大夫。o竟音境。蔓成然故事蔡公。蔡公,弃疾也。故犹旧也。韦
以弃疾有当璧之命,故使成然事之。o蔓音万。故薳氏之族及薳居、许围、蔡洧、蔓成然,皆王所不礼也,因群丧职之族,启越大夫常寿过作
,常寿过,申会所戮者。o丧,息
反。过,古禾反。
[疏]“故薳”至“成然”o正义曰:言族者,以掩既被杀,唯有族存,故言族也。韦、成然皆被夺邑,所以不数韦
,而独数成然者,以是时韦
已死,故不言之。上言夺邑者,积王之恶,见成然怨恨之深,犹父子被夺故也。
围固城,克息舟,城而居之。息舟,楚邑,城之坚固者。
[疏]“围固”至“居之”o正义曰:围固城,城之固者。克息舟,息舟即是其一也。以围时有所毁,故更城而居之。
观起之死也,其子从在蔡,事朝吴,观起死在襄二十二年。朝吴,故蔡大夫声子之子。o从,如字。朝,如字。
[疏]注“故蔡大夫声子之子”o正义曰:言故蔡大夫者,此时蔡灭,见为楚县。吴今在蔡,其父先为蔡国大夫,故云故蔡大夫声子之子也。
曰:“今不封蔡,蔡不封矣。我请试之。”观从以父死怨楚,故试作
。以蔡公之命召子干、子晳,二子皆灵王弟。元年,子干奔晋,子晳奔郑。o晳,星历反。及郊而告之情,告以蔡公不知谋。强与之盟,入袭蔡。蔡公将食,见之而逃。不知其故,惊起辟之。o强,其丈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