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四十七昭十四年盡十六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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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經】十有四年,,意如至自晉。(書至者,喜得免。)三月,曹伯滕卒。無傳。四同盟。
[疏]注“四同盟”o正義曰:曹伯負芻以襄十八年冬十月卒,則武公立,十九年盟於祝柯,二十年於澶淵,二十五年於重丘,二十七年於宋,皆魯、曹俱在,是四同盟也。
夏,四月。無傳。
秋,葬曹武公。無傳。
八月,莒子去疾卒。未同盟。o去,起呂反。
冬,莒殺其公子意恢。以禍亂告,不必繫於為卿,故雖公子亦書。意恢與亂君為黨,故書名,惡之。o恢,苦回反。惡,烏路反。
[疏]注“以禍”至“惡之”o正義曰:莒是小國,其卿多不備禮,唯莊、僖之世有莒慶見經。爾來唯牟夷以竊地,故書,此外更無見者。今意恢非卿亦書,故解其意云云。《釋例》曰:“福莫大於享國有家,禍莫甚於骨相殘。故公子取國及為亂見殺者,亦皆書之,不必繫於為卿。故公子糾、意恢以公子見書於經。”是解非卿而書之意也。諸公子、大夫被殺而書名,皆是惡之文。意恢與亂君為黨,故書名惡之。
【傳】十四年,,意如至自晉,尊晉罪已也。(以舍族為尊晉罪己。o舍音舍。)[疏]“傳注以舍”至“罪已”o正義曰:一命大夫,經書為人。以卿之貴,得備名氏,若有罪過,宜貶黜者,他國之卿則稱某人,魯卿不得自稱魯人,有罪則貶去其族,族去則非卿。此舍意如之族,是為罪已也。季孫本實伐莒,晉人討而執之,放令歸魯,荷晉恩德,罪已亦以尊晉,故云尊晉罪已也。文二年“晉人、宋人、陳人、鄭人伐秦”傳稱“晉先且居、宋公子成、陳袁選、鄭公子歸生伐秦”
“卿不書,為穆公故,尊秦也,謂之崇德”注云:“秦穆悔過,終用孟明,故貶四國大夫,以尊秦也。”此貶意如以尊晉,其事與彼同也。此“意如至自晉”傳言“尊晉罪已”二十四年“婼至自晉傳直雲:“尊晉”不言“罪己”俱是去族。傳文不同者,《釋例》曰:“意如至自晉,傳言尊晉罪已;婼至自晉,傳復重發,但言尊晉者,意如以罪見執,宜在罪已,婼本使人,不應見執,故尊晉而已。內大夫行還,皆不書至,異於公也。今此二人執而見釋,更以書至見義也。”若然,季孫見執,為魯有罪矣。而往年“公不與盟”注云:“非國惡,故不諱”者,魯實伐莒取郠。若以伐莒責魯,魯則無辭。而兼受邾人之訴,妄稱“朝夕伐我”為此不與公盟,故言非國之惡。其執季孫,不是無罪也。子服惠伯雲“寡君未知其罪,而執其老”者,拒晉之怨辭耳。
尊晉罪已,禮也。禮,脩已而不責人。
南蒯之將叛也,盟費人。司徒老祁、慮癸二人,南蒯家臣。o祁,巨夷反。《字林》音上尺反。
[疏]注“二人南蒯家臣”o正義曰:《世族譜》司徒老祁為一人,慮癸為一人。服虔雲:“司徒姓也,老祁字也。慮癸亦姓字也。二子,季氏家臣也。”杜以下句“請於南蒯曰,臣原受盟”知是南蒯家臣。
偽廢疾,使請於南蒯曰:“臣原受盟而疾興,若以君靈不死,請待間而盟。”間,差也。o差音初賣反。許之。二子因民之慾叛也,請朝眾而盟。因合眾以作亂。遂劫南蒯曰:“羣臣不忘其君,君謂季氏。o劫,居業反。
[疏]注“君謂季氏”o正義曰:費是季氏之邑,南蒯已是季氏家臣。此南蒯之下,羣臣還歸邑季氏,知君謂季氏。
畏子以及今,三年聽命矣。子若弗圖,費人不忍其君,將不能畏子矣。不能復畏子。o畏子以及今,絕句。復,扶又反。子何所不逞?請送子。”送使出奔。請期五
。南蒯請期,冀有變。遂奔齊。侍飲酒於景公。公曰:“叛夫!”戲之。對曰:“臣
張公室也。”張,強也。子韓晳曰:齊大夫。o晳,音星曆反。
“家臣而張公室,罪莫大焉。”言越職。司徒老祁、慮癸來歸費。歸魯。齊侯使鮑文子致之。南蒯雖叛,費人不從,未專屬齊。二子逐蒯而復其舊,故經不書歸費。齊使文子致邑,
以假好,非事實也。o好,呼報反。
[疏]注“南蒯”至“實也”o正義曰:經書叔弓“圍費”則“歸費”亦應書經。經不書歸,故解其意也。南蒯雖以費叛降齊,費人不從,未專屬齊。叔弓圍費,齊人不救,是其未專屬齊也。二子逐蒯,而費復其舊,便是本未去魯,故經不書歸費。是二子自以費歸,非齊人來歸也。齊人因其自歸,而使文子致邑,施恩於魯,以假好,非事實也。
夏,楚子使然丹簡上國之兵於宗丘,且撫其民。上國在國都之西。西方居上,故謂之上國。宗丘,楚地。分貧振窮,分,與也。振,救也。o分,如字,徐甫問反。長孤幼,養老疾,收介特,介特,單身民也。收聚不使
散。o長,丁丈反。收介音界,又古賀反,注同。單音丹。救災患,宥孤寡。寬其賦税。o宥音又。税,始鋭反。赦罪戾,詰
慝,詰,責問也。o戾,力計反。詰,起吉反。慝,他得反。舉淹滯。淹滯,有才德而未敍者。禮新敍舊,新,羈旅也。祿勳合親,勳,功也。親,九族。任良物官。物,事也。
[疏]“夏楚子”至“物官”o正義曰:《周禮》“司兵掌五兵”鄭眾雲:“五兵者,戈、殳、戟、酋矛、夷矛。”鄭玄雲:“步卒之五兵,則無夷矛,而有弓矢。”然則兵者,戰器之名。戰必令人執兵,因即名人為兵也。此“簡上國之兵”謂料簡人丁之彊弱於宗丘之地,集而簡之,且即撫其民也。大體貧、窮相類,細言窮困於貧。貧者家少貨財,窮謂全無生業。分財貨以與貧者,授生業以救窮者,孤弱幼少無父母,有賜與以長成之。老疾乏於藥膳,有饋餼以養育之。孤介特獨者收斂之,不使
散。有水火災、寇盜之患者,救助之。孤子寡
,寬其賦税。雖有罪戾,原情可恕者,赦放之。
慝惡,為民害者,詰治之。賢才淹滯,未蒙任用者,舉用之。外人新來者,禮待之。舊人未用者,進敍之。施祿於功勳,使有功必得祿也。和合其親戚,使宗族皆相親也。任賢良以職事,使野無遺賢。準事能以任官,皆令才職相當,不使違方易務。此皆撫民之事也。
o注“上國”至“楚地”o正義曰:下雲簡東國之兵亦如之,知此是簡西國之兵也。西國,東國,皆是楚人在國之東西者。以水皆東,西方居上
,故謂之上國。西為上,則東為下。下言東,則此是西,互相見也。
o注“分與也振救也”o正義曰:分減富者之財以與貧者,則分為施與之名,故分為與也。窮者全無生業,或授之田宅,賜之器物,以救濟之。
o注“介特”至“散”o正義曰:傳稱“一介行李”
“逢澤有介麋焉”則介亦特之義也。介特謂單身特立,無兄弟子者,無所附著,或將轉移收聚之,令有附依,不使
散。
o注“寬其賦税”o正義曰:服虔以宥為寬赦其罪。杜以下雲“赦罪戾”則此宥非寬罪,故以為“寬其賦税”也。《王制》雲:“少而無父謂之孤,老而無子謂之獨,老而無謂之矜,老而無夫謂之寡。此四者,天民之窮而無告者也,皆有常餼。”然則孤寡常有餼賜,本無賦税,而云寬賦税者,正以不責賦税,即是寬之也。孤寡之貧者有餼賜,能自給者免賦税,文雖不言鰥獨,宥與孤寡必同。
o注“物,事也”o正義曰:任良,謂選賢而任之也。物官,謂量事而官之也。賈逵雲:“物官,量能授官也。”鄭眾雲:“物官,相其才之所宜而官之”是也。
使屈罷簡東國之兵於召陵,兵在國都之東者。o罷音皮。召,上照反。亦如之。如然丹。好於邊疆,結好四鄰。o好,呼報反,注同。疆,居良反。息民五年,而後用師,禮也。
秋,八月,莒著丘公卒,郊公不慼。郊公,著丘公子。o著,直居反,徐直據反。
[疏]“息民五年”正義曰:謂從此簡兵之後,息民不徵,既滿五年而後用師征伐,是為禮也,即十九年“城州來以挑吳”是也。案十七年與吳“戰於長岸”未滿五年而云“息民五年”者,平王之意息民五年。長岸之戰,吳來伐,楚被伐,不可不戰,雖戰,非王本心也。
國人弗順,立著丘公之弟庚輿。庚輿,莒共公。o與音餘,本亦作與,下同。共音恭。蒲餘侯惡公子意恢,而善於庚輿;蒲餘侯,莒大夫茲夫也。意恢,莒羣公子。o惡,烏路反,下同。郊公惡公子鐸,而善於意恢。鐸亦羣公子。o鐸,待洛反。公子鐸因蒲餘侯而與之謀曰:“爾殺意恢,我出君而納庚輿。”許之。為下冬殺意恢傳。
楚令尹子旗有德於王,不知度,有佐立之德。與養氏比,而求無厭。養氏,子旗之黨,養由基之後。o比,毗志反。厭,於鹽反,本又作饜,下注同。王患之。九月,甲午,楚子殺鬥成然,而滅養氏之族。使鬥辛居鄖,以無忘舊勳。辛,子旗之子鄖公辛。o鄖音雲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