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四十七昭十四年盡十六年

如果出现文字缺失,格式混乱请取消转码/退出阅读模式

冬,十二月,蒲餘侯茲夫殺莒公子意恢,郊公奔齊。公子鐸逆庚與於齊。齊隰黨、公子鉏送之,有賂田。莒賂齊以田。o鉏,仕居反。

晉邢侯與雍子爭鄐田,邢侯,楚申公巫臣之子也。雍子,亦故楚人。o鄐,許六反,又超六反。

[疏]注“邢侯”至“楚人”正義曰:巫人、雍子,皆故楚人也。襄二十六年傳稱“巫臣奔晉,晉人與之邢”

“雍奔晉,晉人與之鄐”則鄐是雍子之田也。邢侯,巫臣之子,而得與之爭鄐者,孔晁注《晉語》雲:“邢與鄐比爭疆界。”久而無成。士景伯如楚,士景伯,晉理官。叔魚攝理。攝,代景伯。

[疏]“叔魚攝理”o正義曰:《晉語》雲:“士景伯如楚,叔魚為贊理。”孔晁雲:“景伯,晉理官,叔魚佐之。景伯聘楚,叔魚專斷。”韓宣子命斷舊獄,罪在雍子。雍子納其女於叔魚,叔魚蔽罪邢侯。蔽,斷也。o命斷,丁亂反,注同。蔽,必世反,注同,徐甫世反,士補弟反。

[疏]注“蔽斷也”o正義曰:《周禮·大司寇》雲:“凡庶民之獄訟,以邦成蔽之”鄭玄雲:“蔽之,斷其獄訟也。”《尚書·康誥》雲:“服念五六,至於旬時,丕蔽要囚。”孔安國雲:“服膺思念五六,至於十,至於三月,乃大斷之。”皆以蔽為斷,是相傳為説。

邢侯怒,殺叔魚與雍子於朝。宣子問其罪於叔向。叔向曰:“三人同罪,施生戮死可也。施,行罪也。雍子自知其罪,而賂以買直,鮒也鬻獄,邢侯專殺,其罪一也。已惡而掠美為昏,掠,取也。昏,亂也。o鬻,羊六反,賣也。掠音亮。貪以敗官為墨,墨,不絜之稱。o敗,必邁反,又如字。稱,尺證反。殺人不忌為賊。忌,畏也。《夏書》曰:‘昏、墨、賊,殺。’《逸書》。三者皆死刑。皋陶之刑也。請從之。”乃施邢侯,而屍雍子與叔魚於巿。仲尼曰:“叔向,古之遺直也。言叔向之直,有古人遺風。o陶音遙。乃施,如字。服雲:施罪於邢侯也。孔晁注《國語》雲:廢也,屍氏反。

[疏]“乃施”至“於市”o正義曰:《晉語》説此事雲“叔向既對宣子,邢侯聞之而逃,遂施邢侯氏”孔晁雲:“廢其族也。”則《國語》讀為“弛”訓之為廢。《家語》説此事亦為“弛”王肅注云:“弛,宜為施,施行也。”服虔雲:“施罪於邢侯。”施猶劾也。邢侯亡,故劾之。杜無注,當從施也。成十七年,晉殺三郤,皆屍於朝此屍於巿者,以其賤故也。

治國制刑,不隱於親,謂國之大問,已所答當也。至於他事,則宜有隱。o當,丁反。三數叔魚之惡,不為末減。末,薄也。減,輕也。以正言之。o數,主反,又具反,下同。為,於偽反。末,武葛反。

[疏]“三數”至“末減”o正義曰:三度數叔魚之惡,不為薄輕。言皆重厚,極言之也。三者,即下雲“數其賄也”、“稱其詐也”、“言其貪也”是也。服虔讀減為鹹,下屬為句。不為末者,不為末<殺米}隱蔽之也。鹹曰義也,言人皆曰叔向是義,妄也。

曰義也夫,可謂直矣。於義未安,直則有之。o夫,舊音扶,一讀芳於反,下同。平丘之會,數其賄也,謂言賣貨無厭。以寬衞國,晉不為暴。歸魯季孫,稱其詐也,謂言鮒也能。以寬魯國,晉不為。邢侯之獄,言其貪也,以正刑書,晉不為頗。三言而除三惡,加三利,三惡,暴、、頗也。三惡除,則三利加。o頗,普何反。

[疏]注“三惡暴頗”o正義曰:《尚書》武王數紂之罪,《泰誓》雲“敢行暴”《牧誓》雲“俾暴於百姓”《武成》雲“暴殄天物,害烝民”然則暴是亂下之稱,是殺害之名,大同而小異。

殺親益榮,榮名益已。猶義也夫!”三罪唯答宣子問,不可以不正,其餘則以直傷義,故重疑之。o重,直用反。

[疏]注“三罪”至“疑之”o正義曰:杜讀此文,言猶義也夫,言不是義也,故言以直傷義,謂叔向非是義也。劉炫雲“直則是義”而規杜氏。今知不然者,義者於事合宜,所為得理。直者,唯無阿曲,未能圓通,故《書》雲“直而温”若直而無温,則非德非義。是義之與直,二者不同。故上傳雲“義也夫”此傳雲“猶義也夫”於“義”之下並雲“夫”

“夫”是疑怪之辭,故杜以為非義,裁可謂之直矣。故仲尼雲:“叔向,古之遺直”不雲“遺義”是直與義別。劉以直義為一而規杜氏,非也。

【經】十有五年,,王正月,吳子夷末卒。(無傳,未同盟。)二月,癸酉,有事於武宮。籥入,叔弓卒,去樂卒事。略書有事,為叔弓卒起也。武宮,魯武公廟,成六年復立之。o籥,羊略反。去,起呂反。為,於偽反。復,扶又反。

[疏]“有事”至“卒事”o正義曰:有事,謂有祭事於武公之宮廟也。祭必有樂,樂有文舞、武舞。文執羽籥,武執幹鏚。其入廟也,必先文而後武。當籥始入,叔弓暴卒,故於是去樂不用,而終卒祭事也。叔弓之卒,當籥入之時,故舉籥入也。及其去之,則諸樂皆去,故云去樂,鍾、鼓、管、磬悉皆去之,非獨去籥舞也。祭禮,鼎俎既陳,籩豆既設,然後舞樂始入。緣先祖之心,以大臣之卒必聞樂不樂,又孝子之心不忍徹巳設之饌,故去樂卒事。

o注“略書”至“立之”o正義曰:閔二年“吉禘於莊公”僖八年“禘於大廟”彼皆書禘,此傳言“禘於武公”則亦是禘。不書為禘,而言“有事”者,此經所書不論禘祭是非,略書有祭事者,本為叔弓卒起也。止為叔弓之卒,須道當祭之時,所書不為禘也。《釋例》曰:“三年之禘,自國之常。常事不書,故唯書此數事。祭雖得常,亦記仲遂叔弓之非常也。”是言叔弓之卒非常,故書之也。《釋例》亦云:“凡三年喪畢然後禘,於是遂以三年為節。當仍計除喪即吉之月,卜而後行事,無復常月也。是以經書禘及大事,傳唯見莊公之速,他無非時之譏也。”即如例言,三年一禘。若計襄公之薨,則禘當在二年、五年、八年、十一年、十四年,此年非禘年也。若計齊歸之薨,則禘當在十三年、十六年,此年亦非禘年也。而云“祭雖得常”者,《釋例》曰:“禘於大廟,禮之常也,各於其宮,時之為也。雖非三年大祭,而書禘,用禘禮也。昭二十五年傳曰:‘將禘於襄公’,亦其義也。”是言“於武宮”者,時之所為,實非禘年用禘禮。此實非常,但經之所書,唯譏莊公之速,其餘不復譏耳。既不以為譏,即是得常,故云“祭雖得常”叔弓為非常也。武宮者,魯武公廟,毀巳久矣。成六年復立之,遂即不毀。《明堂位》雲:“魯公之廟,文世室也。武公之廟,武世室也。”鄭玄雲:“此二廟象周有文武之廟也。世室者,不毀之名。”是魯以武公為不毀之廟,故禘於其宮,不於大廟,亦非常也。

夏,蔡朝吳出奔鄭。朝吳不遠讒人,所以見逐而書名。o遠,於萬反。

六月,丁巳,朔,有食之。無傳。

秋,晉荀吳帥師伐鮮虞。

冬,公如晉。

【傳】十五年,,將禘於武公,戒百官。(齊戒。o禘,大計反。齊,側皆反。)[疏]“戒百官”o正義曰:《周禮·大宰》:“祀五帝”

“前期十,帥執事而卜,遂戒”

“享先王亦如之”鄭玄雲:“前期,前所諏之也。十容散齊七,致齊三也。執事,宗伯、大卜之屬。既下,又戒百官以始齊。”此“戒百官”亦謂戒之令齊,故杜雲“齊戒”言是齊之戒也。《祭統》雲:“及時將祭,君子乃齊。齊之為言齊也,齊不齊,以致齊也。”

“是故君子之齊也,專致其明之德也。故散齊七以定之,致齊三以齊之。定之之謂齊。齊者,明之至也”是將祭必齊,祭前豫戒之也。

梓慎曰:“禘之,其有咎乎!吾見赤黑之祲,非祭祥也,喪氛也。祲,妖氛也。蓋見於宗廟,故以為非祭祥也。氛,惡氣也。o咎,其九反。祲,子鴆反。氛,芳雲反,徐侯雲反,蓋見,賢遍反。

[疏]注“祲妖”至“氣也”o正義曰:《周禮》有“視祲之官”鄭玄雲:“祲,陰陽氣相侵漸成祥者,其職掌十煇之法一曰:“祲二曰:“象鄭玄雲:“煇為光氣也。然則祲是陰陽之氣相侵之名。光之氣,有名為祲。祲之所見,非獨見於光,故直雲“祲,妖氛也”梓慎唯言見祲,不言祲之所在。為祭而言,故疑雲“蓋見於宗廟,故以為非祭祥也”《月令》雲:“氛霧冥冥”則氛亦氣也。以言“喪氛”故以氛為“惡氣也”見赤黑之祲以為喪氛,則赤黑是喪象,梓慎有以知之。服虔雲:“水黑火赤,水火相遇”云云。

其在涖事乎?”涖,臨也。o涖音利。

[疏]“其在涖事乎”o正義曰:既見喪氛,又言喪之所在,其在涖事之人乎,意疑涖事者當其咎也。

大家正在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