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二十一宣元年盡四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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宣公o陸曰:“宣公名倭,一名接,又作委。文公子,母敬嬴。《諡法》:善問周達曰宣。”[疏]正義曰:《魯世家》雲,宣公名倭,或作接。文公之子,敬嬴所生,以匡王五年即位。是歲,歲在壽星。諡法:善問周達曰宣。

【經】元年,,王正月,公即位。(無傳。)公子遂如齊逆女。不譏喪娶者,不待貶責而自明也。卿為君逆,例在文四年。o娶,七喻反。為,於偽反。

[疏]“不譏”至“四年”o正義曰:文公喪未期,此時已娶。違禮不譏者,此事甚惡,言不待貶責而其惡自明也。昭元年《公羊傳》曰:“秋不待貶絕而罪惡見者,不貶絕以見罪惡,貶絕然後罪惡見者,貶絕以見罪惡”是其義也。文四年“逆婦姜於齊”傳雲:“卿不行,非禮也”是卿為君逆之例也。

三月,遂以夫人婦姜至自齊。稱婦,有姑之辭。不書氏,史闕文。

[疏]注“稱婦”至“闕文”o正義曰:宣公母敬嬴在,是有姑也。夫人以姜為姓,舉姓,而稱姜氏,去氏稱姜則不成文義。知不稱氏者,史闕文也。傳言新作延廄而經無作字,是作傳之時,經猶未闕,於後經始闕耳。此文傳亦無氏,知是本史先闕,故云史闕文而不雲經闕文也。史文既闕,仲尼不正之者,以無所褒貶,故因其詳略也。諸經所關者,或史文先闕,仲尼不改;或仲尼具文在後始闕。《公羊》、《穀梁》,漢初始為其傳,見其闕文,妄為之說,非其實也。《公羊傳》曰:“夫人何以不稱姜氏?貶。曷為貶?譏喪娶。喪娶者,公也,則曷為貶夫人?內無貶於公之道也。內無貶於公之道,則曷為貶夫人?夫人與公一體也。”《穀梁》之意亦然。先儒取以為說。服虔雲:古者一禮不備,貞女不從。故《詩》雲:“雖速我訟,亦不女從。”宣公既以喪娶,夫人從亦非禮,故不稱氏。見略賤之也。杜不然者,女之出嫁,事由父母。夫來取之,父母許之,豈得問禮具否?拒逆昏姻之命,從夫喪娶,父母之咎,自可罪其父母,何以貶責夫人?若其貶責夫人,當去夫人之號,減一氏字,復何所明?夫人之稱姜氏,猶遂之稱公子也。舍遂之族而去子稱公可乎?亦知遂不可去子稱公,夫人復安可以去氏稱姜也?逆婦姜於齊,以卿不行變文略賤。此經貶遂不稱公子以成夫人之尊,非略賤之事也。《詩》責彊暴之男,行不由禮,陳其爭訟之辭,述其守貞之意,此豈是宣公掠,而令齊女守貞哉!

夏,季孫行父如齊。

晉放其大夫胥甲父於衛。放者,受罪黜免,宥之以遠。o宥音又。

[疏]注“放者”至“以遠”o正義曰:《舜典》雲“宥五刑”孔安國雲:“以放之法寬五刑。”是放者,有罪當刑,而不忍刑之,寬其罪而放棄之也。三諫不從,待放而去者,彼雖無罪,君不用其言,任令自去,亦是放棄之義。放之與奔,俱是去國,而去情小異。《釋例》曰:“奔者,迫窘而去,逃死四鄰,不以禮出也。放者,受罪點免,宥之以遠也。臣之事君,三諫不從,有待放之禮。故傳曰:‘義則進,否則奉身而退。’迫窘而出奔,及以禮見放,俱去其國。故傳通以進為文。仲尼脩《秋》,又以所稱為優劣也。”言優劣者,放者,君舍其罪,緩步而出,是其優也;奔者,止則懼死,奔馳而去,是其劣也。昭八年“楚人執陳公子招,放之於越”哀三年“蔡人放其大夫公孫獵於吳”與此胥甲父等,皆甘心受罪、黜其官位,宥之以適遠方,是實放而書放也。襄二十九年傳稱:“齊公孫蠆、公孫灶放其大夫高止於北燕。”

“書曰‘出奔’,罪高止也。高止好以事自為功,且專,故難及之。”彼罪高止,故實放而書奔也。然則文十四年傳稱“宋高哀不義宋公而出,遂來奔”高哀無罪亦改放而書奔者。放者,緣遣者之意為義;奔者,指去國之人。立文據其所往之處,皆是從外來耳。高哀身來至魯,自魯而稱來奔,不書宋人之意,故不得言放。此乃外內之文異耳。叛者,以地適他稱叛,入魯則稱來奔,亦此之類也。

公會齊侯於平州。平州,齊地,在泰山牟縣西。o牟,亡侯反。

公子遂如齊。

六月,齊人取濟西田。魯以賂齊,齊人不用師徒,故曰取。

秋,邾子來朝。無傳。

楚子、鄭人侵陳、遂侵宋。晉趙盾帥師救陳。傳言救陳、宋。經無宋字,蓋闕。o盾,徒本反。

[疏]注“傳言”至“蓋闕”o正義曰:陳、宋俱被楚侵,明其並救二國,傳稱救陳、宋,而經無宋字,故設疑雲“蓋闕”也。服虔雲:趙盾既救陳而楚師侵宋,趙盾救宋而楚師解去。案經、傳皆言侵陳,遂侵宋。陳在宋南,是先侵陳,去陳乃侵宋也,若趙盾越宋而南救陳,猶及楚師,北迴救宋,安得不及楚也?若言救宋而楚師解去,則救陳之時,楚師已向宋矣,何以書救陳也?蓋以陳既被侵,方始告晉,晉人起師救陳,楚又移師侵宋。晉師比至於鄭,楚師既已去矣,故諸國會於棐林,同共伐鄭。棐林,鄭地。明晉始至鄭,不得與楚相遇,故竟無戰事。言救陳、宋者,皆是致其意耳!

宋公、陳侯、衛侯、曹伯會晉師於棐林,伐鄭。晉師救陳、宋,四國君往會之,共伐鄭也。不言會趙盾,取於兵會,非好會也。棐林,鄭地,熒陽宛陵縣東南有林鄉。o棐,芳尾反。好,呼報反。

[疏]“晉師”至“林鄉”o正義曰:晉本興師為救陳、宋,但楚師巳去,故四國之君往會晉師,與共伐鄭。言於棐林者,行會禮,然後伐。桓十五年“公會宋公、衛侯、陳侯於袲,伐鄭”亦行會禮,乃伐,與此同也。晉師趙盾為將,不言會趙盾而言晉師者,取於兵會,非好會。言所會,會其兵,非會其人,故稱師。案定八年“公會晉師於瓦”注云“卿不書,禮不敵公”知此非為趙盾不敵公侯、稱師者,沈氏雲:此會有宋公、陳侯等,猶成二年會於蜀,有蔡、許之君,故知此非為趙盾不得敵諸侯,但取於兵會,彼會於瓦唯有公,故知與此異耳。

冬,晉趙穿帥師侵崇。o崇,本亦作崈。

晉人、宋人伐鄭。

【傳】元年,,王正月,公子遂如齊逆女。尊君命也。(諸侯之卿,出入稱名氏,所以尊君命也。傳於此發者,與還文不同,故釋之。)[疏]注“諸侯”至“釋之”o正義曰:氏者,位尊乃賜,是臣之寵號。具名氏,所以尊君命,言君命重,故貴臣行;行人貴,則君命尊也。諸侯之卿,出入稱名氏者,若宋華元、衛元咺之類是也。如魯卿公孫敖喪歸尚稱氏,明生歸亦然。其歸父意,如叔孫婼不稱氏者,名有所為,與常例不同也。會盟征伐具名氏者,皆是尊君命也。傳獨於此發者,為其與還文不同,故於此釋之。《釋例》曰:“昏禮雖奉時君之命,其言必稱先君以為禮辭。故公子翬逆女,傳曰‘脩先君之好’;公子遂逆女,傳稱曰‘尊君命’,互發其義也。”三月,遂以夫人婦姜至自齊。尊夫人也。遂不言公子,替其尊稱,所以成小君之尊也。公子,當時之寵號,非族也,故傳不言舍族。《釋例》論之備矣。o稱,尺證反。舍音舍。

[疏]注“遂不”至“備矣”正義曰:公子亦是寵號,其事與族相似。魯臣有罪,則貶去其族,族去則非卿。今遂與夫人俱至,物無兩大,人不併尊。若從夫人者尊。則夫人卑矣故替其尊,稱令從夫人者,卑則夫人尊矣。《釋例》曰:“往必稱族,以示其重,還雖在塗,必舍族以替之,所以成小君之尊,是其義也。”成十四年“叔孫僑如逆女”及以夫人至,其文與此正同。彼傳雲:“稱族,尊君命;舍族,尊夫人。”此傳不言稱族、舍族者,《釋例》曰:“傳雲:‘公子遂如齊逆女。尊君命也。遂以夫人婦姜至自齊。尊夫人也。’叔孫僑如逆女,則往曰稱族,還曰舍族。然則公子、公孫,系公之常言,非族也。”是言公子非族,故與彼異文。公子雖則非族,稱、舍亦與族同。故其言尊君命、尊夫人與彼亦不異也。所以異者,族必君賜乃稱之,公子、公孫系公之常言,不須待賜乃稱之耳。

夏,季文子如齊,納賂以請會。宣公篡立,未列於會,故以賂請之。o篡,初患反。

晉人討不用命者,放胥甲父於衛,胥甲,下軍佐,文十二年戰河曲,不肯薄秦於險。

[疏]注“胥甲”至“於險”o正義曰:案彼傳,胥甲與趙穿同罪,放胥甲而舍趙穿者,於時趙盾為政,穿見晉君之婿,或本罪輕於胥甲,故得無咎。

而立胥克。克,甲之子。先辛奔齊。辛,甲之屬大夫。

會於平州,以定公位。篡立者,諸侯既與之會,則不得復討。臣子殺之,與弒君同。故公與齊會而位定。o復,扶又反。

[疏]注“篡立”至“位定”o正義曰:秋之世,王政不行,諸侯自相推戴,廢立不由天子。篡弒而立,則鄰國討之,若與之會,則序之於列,成其為君。諸侯既巳為會,則臣子不得復討。若其殺之,則與弒君罪同。宣公殺子惡而取國,常畏魯人討已,心不自安,納賂請會。故既與齊會,而公位乃定。成十五年戚之會,討曹成公,成公得列於會。後曹人請於晉曰:“先君無乃有罪乎?若有罪,則君列諸會矣。”是列會則位定也。

東門襄仲如齊拜成。謝得會也。

六月,齊人取濟西之田,為立公故,以賂齊也。濟西,故曹地。僖三十一年晉文以分魯。o為,於偽反。

宋人之弒昭公也,在文十六年。晉荀林父以諸侯之師伐宋,宋及晉平,宋文公受盟於晉。又會諸侯於扈,將為魯討齊,皆取賂而還。文十五年、十七年,二扈之盟,皆受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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