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573章以示懲戒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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年久人多,不騰重複,至創為不雅之字,而以金木水火土附之,最為可笑。至有讀其名,而今人捧腹絕倒者。因見宋人,亦有寓謔於宗室賜名,如士羯、士芑、士昆、士綏之屬,蓋以四字與“揭起裩”同音也。

刻薄無禮,蓋古今同然矣。(《萬曆野獲編》)4、慶成王朱鍾鎰是朱元璋第三子晉王朱棡曾孫,他究竟有多少兒子簡直是個羅生門,《明史·諸王傳》“生子七十人”不過說的是他兒子朱奇湞。王世貞《皇明盛事》“慶成王生一百子,俱成長”沒指出來說具體哪一個。

隨後《棗林雜俎》就指名道姓打臉“子四十四,長子(奇湞)襲封外,一早夭,二廢庶人,餘四十人封鎮國將軍。女四十九人,孫百六十三人,曾孫五百十人,見《玉牒》。王元美《皇明盛事》述雲”慶成王百子“,誤也。

鍾鎰諡溫穆,《獻徵錄》誤端順王奇湞。”也說把朱鍾鎰和他兒子的事搞混。《名山藏》記載“鍾鎰立王妃妾可二十人,四十四子,百六十三孫,五百十有曾孫,當王之身,子孫百人多不能相識。王自喜。世宗朝,圖上家慶,世宗不悅,曰:不費吾祿米哉。”兒子數對得上,這話也像是嘉靖能說的,可世宗朝朱鍾鎰早死了,朱國禎的《湧幢小品》記載和《明孝宗實錄》最為吻合“慶成王鍾鎰。諡榮惠。晉恭王之曾孫也。弘治五年八月。山西巡撫楊澄等奏王子女至九十四人。恐其中有收養異姓之弊。

且為子鎮國將軍奇(缺字)戲等增年。冒支祿米。乞下禮部議處。並乞限各郡王以下。妾媵之數。禮部查勘覆奏。謂王子女俱王妃、夫人並宮人、室女所生。別無違礙。其冒支祿米。法宜追徵還官。得旨。王子女既無違礙。其支勿論。冒支祿米不必追徵。準作以後年分該支之數。法司原奏。

有不許濫收子女事例。仍行各王府知會。自郡王以下。妾媵多少之數。再會官定議以聞。禮部復會議覆奏。謂郡王自正妃外。妾媵不得過四人。各將軍不得過三人。中尉不得過二人。從之。著為令。”不過朱國禎後面還補了一句:“王后生子至百人。俱成長。又皆隆準。自封長子外。餘九十九人並封鎮國將軍。”就是說老王爺沒閒著,後面還繼續生了,《湧幢小品》完本時已是天啟年,一百年下來“今本府數至二千餘人。他府有止二三十人者”書中採用的是弘治五年記載。

5、明代各宗支請名存在陋習及隨之的朝廷令:成化二十年,陽曲榮靖王妾武氏及鎮國將軍鍾(釒冕)夫人吳氏,各取異姓子請名食祿,混亂宗支,嗣陽曲王鍾鍑父妾生子,且與庶母構怨,使人掩捕,多不法事,其妃侯氏更縱宮人亂,俱事發。

武氏吳氏與王所妾俱賜自盡,同謀取異姓子者絞死,鍾鍑降庶人,侯氏革封號,收其冠服冊命,生子隨住,不得請名請封,其餘坐罪者有差,仍命以其事遍行各王府知之。

(《明憲宗實錄》)正德四年三月,周王為其父悼王庶生子請名封,且言出宮人李氏,乞如汝陽王孫安泛等例。

禮部議李為樂女,於例有妨,詔以宗支事重,周王不宜冒請。令革所生子為庶人,並革安泛等封,仍敕禮部通查各王府樂女所生子女,及與僧道剌麻往來。

於是禮部因言各王府玉牒不載生母,所自考究無乞,自今許鎮巡與輔導官查系樂女及非良家女所生,不分已未請名、授封、選婚,俱造冊送部,系庶生者俱候鎮巡移文,再行宗人府驗同玉牒,方為覆請名封,著為令,從之。

(《明武宗實錄》)正德十六年,禮部言弋陽等王府將軍、中尉及所生子女,例應襲爵及請名、請封、選婚者,皆因宸濠挾私不為奏請,過期不得授封婚配。

(《明世宗實錄》)嘉靖十一年,初慶庶人臺浤既以罪廢,長子鼒櫍幼未封,暫敕鞏昌王寘銂理府事…然銂…又貪刻,凡子女應請名封婚嫁者,多抑勒不為奏,以是失宗人心。

(《明世宗實錄》)嘉靖二十三年,初胙成王府故奉國將軍安滔,嘗娶樂婦生子女及妾班氏所生,皆詐稱嫡出,至是淑人張氏具奏發其事,都給事中周釆言近例宗室妾媵將軍不過三人,中尉不過二人,今一切廢格。

而諸王府奏選妾媵不言嫡嗣有無,奏報子女不言母妾來歷,冒濫滋甚,宜詳議例,著為令申。

於是禮部覆:請各王府自今奏請,娶妾皆明著年齒幾何有無嫡子,及妾必例得選娶,所司核實奏報乃許之,諸凡庶生子女應請名封者,皆明著生年月,及誰氏女第幾妾所生,不得以庶冒嫡,以生冒庶出,違者究論如法。詔允行之。

(《明世宗實錄》)嘉靖二十七年,仍令各王府嚴宗室婚嫁狎近倡優之,所生子女毋得冒請名封,輔導官不諫者重究。

(《明世宗實錄》)嘉靖三十年四月,革隰川王俊柏管理府事。俊柏抑勒宗人,凡請名封婚祿者,必索重賄,以致宗室子女過期不獲婚配名封者甚眾。

(《明世宗實錄》)萬曆三十四年,秦王誼漶奏請諸宗名封,內敬樽等庶子五十一名,皆私婚濫妾所生,及遠年未經請名與未報者,禮臣李廷機發其事,劾奏秦王謾欺朝廷以圖僥倖…

若從姑息,人將效尤,乞將長史高薦、廖惟俊、教授楊可教,重加罰治,並飭各藩今後仍妄奏者輕罰重革…又云臣部於宗室名封一事年來振刷不遺餘力,查理不淹時刻,宗室似覺稱便。

而間今所苦者顧在彼中,蓋諸藩王固多賢者,但不勝其左布刁難勒掯,以及長史教授之需索,宗室苦之而不敢言,臣部知之而不敢更,得天語嚴飭,紓其困苦,仁至義盡,古棠棣行葦之風也。

(《明神宗實錄》)萬曆三十五年,今秦府之奏婚封,不載勘合,妾媵報生不注年歲,明為私婚濫妄遠年所生,且敬鑾一人請封疏內已有庶一子名宜沿。

而又開庶一子於請名疏內,顛倒紊亂,欺慢朝廷,宜將長史高薦、廖維俊、教授揚可教重加罰治,以為輔導失職之戒。

又言宗室冒濫,各地方官宜嚴行查訪。(《明神宗實錄》)夫宗室偽濫、全在報生之時、或花妄為嫡生、或以女而易子、或以殤而冒存、買囑收婆、要結鄰佑、往實有之、自五宗嚴同保之結。

而朦朧有連坐之法…惟是走京遊、指稱打點名、要索宗室錢財、甚者定為銀數、沿為舊規、如郡王請名請封。動以千計。三將軍以五百計。三中尉以三百計。夫宗室本不出戶庭之人,而遊者積年鬼蜮之雄也。財貨誆收。未必為人出力。騙嚇不遂。卻能倚法為

幾會見京師某衙門聽囑。某吏胥受財耶。憑誰說耳。寧化王新薨、臣往弔奠、王六子、長者二十歲矣、尚未有名、向臣仰天痛哭曰、請名十五年、費銀千餘兩,部文未到、猶然名、時在次各府宗室百十餘人、皆稱本王有於六人、五為李妃所出、闔鎮軍民、無不共知、止以寫辦之人、差錯入府月、又遊恐嚇、稱說立案不行、以此躭延歲月、六子俱未得名、嗟夫、父為王。母為妃。其子請名十五年不得、臣竊痛之。此等徒。外指王府科以騙宗人。內空囑吏胥以撞太歲。有題準止一人而勘合私添三兩人者宗室謂得名矣。及至請封。則曰堂稿無名。有同胞之兄巳給誥命矣。其弟請封。則曰母封不對。經管教授。既非明白之官。造冊書供。卒多苟且之役。宗室名字又皆難辯之文愚宗不識事體。貧宗又無錢財。衙閒猾胥。往往舞文詐錯。致使查駁。弊孔多端。本難悉舉。行查之例。豈可不嚴。臣以為一切名封。既經親王與臣衙門會題矣。如有假濫。罪坐親王與臣。(《皇明經世文編。

呂新吾先生文集》)宗藩婚嫁命名,例請於朝,貧者為部所稽,萬曆末至崇禎中,積千數,有白首不能完家室,骨朽而尚未命名者。(《明史》列傳第一百三十九)議得宗室子女系出天潢,誠不可以混殽也。

近乃務多子女以圖祿入,遂詐偽百出,至有一位而生數十子者,故奏報之籍信不可以不嚴,但前次屢經奏有定例,而奉行者一切視為虛文,中間乞養、過房、花生(缺字)生等弊恬不知戒,不惟縻國家有限之祿糧。

而宗支凟亂所繋甚大,今後如再踵襲前弊,聴本部查出防奏,將本位並保勘宗室通行革去爵祿,以示懲戒,長史教授等官及一應甘結有名人等,問擬邉衛充軍。

(《宗藩條例》)6、《大明會典》中對宗室納妾年齡、數量的規定萬曆十年議準、凡親王妾媵、許奏選一次、多者止於十人。世子及郡王額妾四人。長子及將軍額妾三人。中尉額妾二人【弘治間例】(按:被慶成王出來的)世子、郡王選婚之後、年二十五歲、嫡配無出、具啟親王轉奏。長史司仍申呈巡按御史、核實具奏。於良家女內選娶二人。以後不拘嫡庶、如生有子、則止於二妾。至三十歲復無出、方許仍前具奏、選足四妾。長子及將軍中尉選婚之後、年三十歲、嫡配無出、照例具奏、選娶一人。

以後不拘嫡庶、如生有子、則止於一妾。至三十五歲、復無出、方許仍前具奏。長子將軍娶足三妾。中尉娶足二妾。至於庶人、必年四十以上無子、方許奏選一妾。

【嘉靖三十一年例】凡選妾例、悉如選婚。不許濫選移過犯、及本府軍校廚役之家。各王府每年備將妾媵姓氏來歷、併入府年月、攢造文冊送部。其子女生年月、併名位行次、即填注本妾項下、以備名封查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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